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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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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或報請備查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送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的規定來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或報請備查時,需要提供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說明或其他文件。如果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限期補正,如果屆期未能補正或補正不全,則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參考資料: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營運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3 條 舉例:某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在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未提供完整的變更內容對照表或相關說明,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其補正,但在限期內未能提供補正文件或補正不完全,導致申請被駁回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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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 3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或報請備查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送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或其他中央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