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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44

2
  1. 本條例所稱主計機構,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內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機構。
  2.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掌理全國主計業務之中央主計機關。
3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
4
  1.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2.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