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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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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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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