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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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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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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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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1215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謂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之人員。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事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現行「主計人員任用條例」第二、三條予以訂定。   二、將主計人員分為主辦與佐理兩種,以便考核任用。   三、因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職稱眾多,無法詳盡列舉,故採概括性規定,以資適應。

(10111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相關修正條文內之「一級主計機構」應予明確界定,爰參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二條及現行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二條有關一級主計機構之範圍及定義之規定,並配合現況,定明「一級主計機構」之範圍。   三、本條規範之「主計機構」,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四。

  • 獨立機關名詞
(0701215 制定)

一、本條係參考現行「主計人員任用條例」第二、三條予以訂定。   二、將主計人員分為主辦與佐理兩種,以便考核任用。   三、因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職稱眾多,無法詳盡列舉,故採概括性規定,以資適應。

(1011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相關修正條文內之「一級主計機構」應予明確界定,爰參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二條及現行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二條有關一級主計機構之範圍及定義之規定,並配合現況,定明「一級主計機構」之範圍。   三、本條規範之「主計機構」,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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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