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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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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2. 2.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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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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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1215 制定)

中央政府各機關主計機構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職等,由中央主計機關視其所在機關之組織及主計事務之繁簡,依左列等級分別設置之:   一、會計處、統計處:會計處置會計長或會計處長,統計處置統計長或統計處長,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   二、會計室、統計室: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統計室置統計主任,其職位之列等分為第八、第九或第十、第十一職等。   三、會計員、統計員:職位均列第五至第七職等。   前項第一款會計處、統計處得置副會計長、副統計長或副處長,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   各機關統計事務簡單者,由各該機關會計機構兼辦。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現行「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第二、三、四條予以訂定。   二、本條第一項係規定中央各機關設置主計機構及主辦人員標準。至何者應設處,何者應設室,或設會(統)計員,則須視各機關業務之繁簡,員額編制之大小,及其附屬機關之多寡等因素而定。   三、本條第二項,係為應實際需要,特規定置副會計長、副統計長或副處長。   四、本條第三項規定統計事務簡單之機關學校不設統計機構,其統計事務由會計機構兼辦,以資精簡。

(10111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三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例規範之主計人員,不包括行政法人內部之主計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1215 制定)

一、本條係參考現行「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第二、三、四條予以訂定。   二、本條第一項係規定中央各機關設置主計機構及主辦人員標準。至何者應設處,何者應設室,或設會(統)計員,則須視各機關業務之繁簡,員額編制之大小,及其附屬機關之多寡等因素而定。   三、本條第二項,係為應實際需要,特規定置副會計長、副統計長或副處長。   四、本條第三項規定統計事務簡單之機關學校不設統計機構,其統計事務由會計機構兼辦,以資精簡。

(1011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三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例規範之主計人員,不包括行政法人內部之主計人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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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