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
各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現行「主計人員任用條例」、「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第一條予以訂定。 二、主計人事管理,尚須適用其他法規之處甚多,特於本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以資週延。
各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一條條文移列修正,依一般法規體例,將後段文字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參考現行「主計人員任用條例」、「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第一條予以訂定。 二、主計人事管理,尚須適用其他法規之處甚多,特於本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以資週延。
本條為原條文第一條條文移列修正,依一般法規體例,將後段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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