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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彰化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彰化縣各鄉、鎮、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財務審計事務。

第 4 條

本室設三課及置總務人員、主計員、人事管理員,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室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室務;各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7 條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第 8 條

本室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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