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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六 章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及洽辦複印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及洽辦複印文

二十三、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閱覽公證書原本法人登記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並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十四、訴訟輔導科應設確定裁判閱覽處所及登記簿(附式四),置該院確定裁判選輯,供民眾登記後,閱覽或複印之。

二十五、訴訟輔導科得洽請法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設置複印機,供民眾複印文件。 複印文件,按張收費,並給予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