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閱覽公證書原本或法人登記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並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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