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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 異動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最高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處務規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二 本院判例編輯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會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第 3 條

三 本會由本院院長及全體庭長、法官組織之。以院長為主任委員,庭長及全體法官為委員,並置主任書記官一人,由院長指定薦任書記官兼任。

第 4 條

四 本院判例要旨初稿,由各庭庭長提選,送請代閱裁判書之庭長審閱,經院長核定後,送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整理彙編,繕送各庭長、法官研參。

第 5 條

五 前則之判例要旨初稿,連同全文,送請初審小組先行逐則審查,取捨與否,均須提出審查意見,並詳列理由及修正之文字,再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開民事或刑事判例審查會議議決之,初審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選提經會議通過。

第 6 條

判例會議須有民事或刑事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七 本會各委員對於現行判例,如認有變更或廢止之必要時,得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擬具變更案,提出會議議決之。

第 8 條

八 前則之決議,準用本要點第六點有關之規定。

第 9 條

九 本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均係義務職,每次出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及誤餐費。

第 10 條

十 本要點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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