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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第 9 條

九 本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均係義務職,每次出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及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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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9條,本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都是義務職,但每次出席會議時,可以領取交通費和誤餐費。這表示委員和主任書記官在出席會議期間,可以獲得相應的交通和餐飲費用補償。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 相關案例: 根據最新的資料,根據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9條的規定,一個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在某個判例編輯委員會會議中,委員和主任書記官根據會議的規定,獲得了交通費和誤餐費的相應補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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