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第 7 條
七 本會各委員對於現行判例,如認有變更或廢止之必要時,得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擬具變更案,提出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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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 7 條規定,各委員對於現行判例,若認為需要變更或廢止,可以提出不同的見解或擬定變更案,並提交給委員會議決。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項規定源自最高行政法院在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的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由此可知,在審查判例內容時,委員可以根據法律變動或其他必要情況,提出不同的見解或變更案。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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