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第 5 條
五 前則之判例要旨初稿,連同全文,送請初審小組先行逐則審查,取捨與否,均須提出審查意見,並詳列理由及修正之文字,再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開民事或刑事判例審查會議議決之,初審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選提經會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5條,前則之判例要旨初稿應送請初審小組進行審查。初審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選提經會議通過。初審小組在審查時需要提出審查意見,並詳列理由及修正之文字,然後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開民事或刑事判例審查會議議決是否通過。 這意味著,在編輯判例時,首先需要進行初審小組的審查,並由主任委員根據審查結果進行最終決定。這可以確保判例的內容是經過專業審查並經過理性思考的。此外,這條法條還強調了進一步修改和修正的重要性,以確保最終裁決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依據這個法規,一個符合參考資料的例子是,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5條所規定的初審小組成員應由主任委員遴選提出。例如,當學術界有爭議的法條需要審查和解釋時,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就可以成立初審小組,由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成員進行審查和討論,以確定該法條的正確解釋和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