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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本會由本院院長及全體庭長、法官組織之。以院長為主任委員,庭長及全體法官為委員,並置主任書記官一人,由院長指定薦任書記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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