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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初稿審查要點

  • 異動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審查判例要旨初稿原則: (一) 文字可以修正,意義不可變更。 (二) 不可斷章取義,因判例要旨係指整個裁判而言。 (三) 因審查判例要旨初稿而引發之其他法律問題,不加討論,另以提案方式處理。

二 審查判例要旨初稿方法: (一) 除由各庭庭長所選定彙集之現有判例要旨初稿外,並得由法官三人聯署,向院長推薦其他判例要旨,經院長可後,一併納入初稿審查。 (二) 判例要旨初稿審查分初審與複審程序,由院長指定初審小組成員 (包括庭長、法官及紀錄書記官一人) 先行初審,再定期召開民事或刑事判例會議,議決之。 (三) 前項民事或刑事判例會議,每人發言以一次為原則,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表決方式,則以舉手行之。

三 本要點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