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初稿審查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審查判例要旨初稿方法: (一) 除由各庭庭長所選定彙集之現有判例要旨初稿外,並得由法官三人聯署,向院長推薦其他判例要旨,經院長核可後,一併納入初稿審查。 (二) 判例要旨初稿審查分初審與複審程序,由院長指定初審小組成員 (包括庭長、法官及紀錄書記官一人) 先行初審,再定期召開民事或刑事判例會議,議決之。 (三) 前項民事或刑事判例會議,每人發言以一次為原則,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表決方式,則以舉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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