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初稿審查要點 第 2 條
二 審查判例要旨初稿方法: (一) 除由各庭庭長所選定彙集之現有判例要旨初稿外,並得由法官三人聯署,向院長推薦其他判例要旨,經院長核可後,一併納入初稿審查。 (二) 判例要旨初稿審查分初審與複審程序,由院長指定初審小組成員 (包括庭長、法官及紀錄書記官一人) 先行初審,再定期召開民事或刑事判例會議,議決之。 (三) 前項民事或刑事判例會議,每人發言以一次為原則,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表決方式,則以舉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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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初稿審查要點第2條,審查判例要旨初稿的方法如下: (一) 現有判例要旨初稿可以由各庭庭長彙集,也可以由三名法官聯署向院長推薦其他判例要旨。經過院長核可後,這些判例要旨可以一併納入初稿審查。 例子:一個民事庭的庭長彙集了一批現有的判例要旨,然後與另外兩名法官一起聯署向院長推薦了其他判例要旨。院長核可後,這些判例要旨被納入了初稿審查。 (二) 判例要旨初稿的審查分為初審和複審程序。首先由院長指定初審小組成員(包括庭長、法官和紀錄書記官一名)進行初審,然後定期召開民事或刑事判例會議,決定結果。 例子:院長指定了一個由庭長、法官和紀錄書記官組成的小組進行判例要旨初審。然後定期舉行了一場民事判例會議,討論並決定要旨的內容。 (三) 在民事或刑事判例會議上,每個人的發言原則上只有一次機會,並且每次發言不得超過三分鐘。在表決時,則通常以舉手形式進行。 例子:在民事判例會議上,每個人只有一次機會發言,每次發言不得超過三分鐘。在討論結束時,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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