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丁、案卷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丁、案卷之處理
六十、訴訟事件於初步審查中續收或製作之文狀,應依收文及製作日期之先後順序,併入本院卷宗。
六十一、訴訟事件如有調借卷證者,應於卷證標目內,詳載卷證名稱、宗數、調送機關及來文日期字號。再審事件,並載明所調原確定裁判案卷年度字號,供結案後還卷之參考。
六十二、當事人所提證物為原本者,應取出存放於本院證物袋,將名稱、數量及提出人記載於袋面,並註明於卷證標目。其為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予附卷。
六十三、訴訟事件遇有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或再審前之裁判者,應於卷面左下角註明應行迴避之庭別、股別。
六十四、訴訟事件達於可分案之程度者,應於辦案進行簿審查結果欄,分別記載「合法」或「不合法」字樣,檢齊卷證,連同各類合法或不合法訴訟事件上傳清單,送交分案人員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