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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貳、囑託執行部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囑託執行部分

十二、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其執行標的已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查封,應函送合併辦理者,亦同。

十三、囑託他法院為執行,應儘速將執行卷宗影印後,發文予受託之法院。如須囑託數法院時,應分別發文囑託之。

十四、一般執行事件〔(司)執字〕,一部須併由他案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時,得全部併由該他案辦理。

十五、假扣押執行事件,一部須併由他案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如他案為一般執行事件,得全部併由該他案辦理。如他案為假扣押事件,已執行完畢時,應先以影印卷宗併入該他案卷宗,另影印卷宗囑託他法院執行,執行完畢函覆時,再將全部卷宗併入該他案卷宗歸檔。

十六、受託執行之法院,如無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且囑託法院未表明處理方式時,於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所得金額全部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但假扣押執行事件收取之金額,由受託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辦理提存

十七、受託執行之法院,如有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於執行完畢後,毋庸將執行所得金額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應即函請囑託執行之法院,如其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應速將卷宗影印送交受託執行之法院列入分配或一併處理,並於分配完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後,將結果函覆囑託執行之法院。 前項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事件均為原囑託法院囑託執行者,適用前點之規定。

十八、囑託法院於其執行標的均已執行終結,囑託執行逾二個月後,而經受託法院回覆未能於二個月內終結執行程序,或於回覆後未能於二個月內終結,或經函詢逾十五日未回覆者,囑託法院得將執行結果載明於執行名義,並將應發還債權人之相關文件資料函送受託法院,且副知執行當事人後報結。但有數受託法院時,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再行函送;如其中一受託法院已接受移轉資料,該法院視為債權人聲請之執行法院,並為囑託法院。

十九、本要點於各地方法院辦理或受囑託辦理家事執行事件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