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車輛用油指汽油、柴油等各種燃料及其他保養用油(附件三)。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四章 油料管理
§ 22–26共 5 條
二十三、車輛用油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二十四、燃料用油除自設加油設施者外,以不備存為原則,其餘保養用油存放時,應另設油庫與其他房屋保持距離,並蓋緊桶蓋,存放安全地點,不得接近煙火,並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損壞。
二十五、公務汽車所需油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汽車之使用,應填具行車紀錄,車輛管理人員依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如耗油率異常時,應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二)保養用油比照維修材料管理,依實際需要領用,如消耗過多,應即檢驗該車是否正常。
二十六、車輛管理人員應依據每輛汽車派車單紀錄及加油公司之每月對帳明細表,按月造具各種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附件四),送事務單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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