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公務汽車所需油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汽車之使用,應填具行車紀錄,車輛管理人員依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如耗油率異常時,應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二)保養用油比照維修材料管理,依實際需要領用,如消耗過多,應即檢驗該車是否正常。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5條,公務汽車所需油料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各種汽車的使用應填具行車紀錄,並且根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來核銷油料。如果發現耗油率異常,應立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止浪費。 (二)保養所需用油按照修理材料管理的規定,按照實際需要領用。如果發現消耗過多,應立即檢驗該車是否正常。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所發布的《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5條》,公務汽車在使用過程中應填寫行車紀錄,並根據車輛加油卡的加油數量進行核銷。例如,如果某公務車的加油數量與實際行駛里程不符,管理部門就應該立即安排該車的保養並調整油料使用情況,以確保油料的正確使用。 此外,根據法務部所發布的《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5條》的規定,公務車在保養時所需的用油應按照實際需要領用,並且根據修理材料管理的原則進行核銷。例如,如果某公務車的保養用油消耗過多,管理人員應立即檢驗該車是否出現異常情況,並進行相應的修復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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