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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公務汽車所需油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汽車之使用,應填具行車紀錄,車輛管理人員依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銷油料,如耗油率異常時,應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二)保養用油比照維修材料管理,依實際需要領用,如消耗過多,應即檢驗該車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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