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車輛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登記表卡,是否完備。
(二)車輛調派,是否建立制度,切實執行。
(三)油料管理,是否嚴密,里程紀錄,有無稽核。
(四)車輛檢查,是否按時辦理,有無檢查紀錄或報告。
(五)車輛保養,是否按照規定切實實施,保養必要之工具,是否完全。
(六)車輛修理,是否嚴格控制,並按規定辦理。
(七) 駕駛人是否依時填報各項規定表報。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九章 工作檢核
§ 49–52共 4 條
五十、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單位主管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其召集人為該單位主管。
五十一、年度工作檢核結果,應報告機關首長。上級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工作檢核。
五十二、各機關得依工作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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