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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九章 工作檢核

§ 49–524

49
四十九、車輛管理之檢要項如下: (一)各項登記表卡,是否完備。 (二)車輛調派,是否建立制度,切實執行。 (三)油料管理,是否嚴密,里程紀錄,有無稽核。 (四)車輛檢查,是否按時辦理,有無檢查紀錄或報告。 (五)車輛保養,是否按照規定切實實施,保養必要之工具,是否完全。 (六)車輛修理,是否嚴格控制,並按規定辦理。 (七) 駕駛人是否依時填報各項規定表報。
50
五十、各機關實施工作檢,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單位主管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其召集人為該單位主管。
51
五十一、年度工作檢結果,應報告機關首長。上級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工作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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