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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各機關實施工作檢,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單位主管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其召集人為該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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