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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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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各機關實施工作檢,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單位主管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其召集人為該單位主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50 條的規定,各機關在實施工作檢核時,可以組成檢核小組,由該事務單位的主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相關單位的人員參加。如果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該單位的主管則擔任召集人。根據最新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各機關對車輛管理的檢核,確保車輛運用的規範和效率。這樣的檢核機制可以提高車輛使用效能,並且有助於減少濫用或浪費公務車輛的情況發生。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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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50 條規定:「五十、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單位主管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