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燃料用油除自設加油設施者外,以不備存為原則,其餘保養用油存放時,應另設油庫與其他房屋保持距離,並蓋緊桶蓋,存放安全地點,不得接近煙火,並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損壞。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4條的規定,除非是自設加油設施,否則燃料用油應以不備存為原則。當備存保養用油時,應另外設立油庫,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定的距離。油庫應蓋緊桶蓋,存放在安全的地點,遠離煙火,且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止損壞。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歸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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