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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26 條

二十六、車輛管理人員應依據每輛汽車派車單紀錄及加油公司之每月對帳明細表,按月造具各種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附件四),送事務單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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