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車輛管理人員應依據每輛汽車派車單紀錄及加油公司之每月對帳明細表,按月造具各種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附件四),送事務單位審核。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6條規定,車輛管理人員應依據每輛汽車的派車單紀錄以及加油公司每月的對帳明細表,編製各種汽車的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附件四),並提交給事務單位進行審核。 依據此法規,車輛管理人員應該定期記錄每輛汽車的派車情況並核對加油公司所提供的每月對帳明細表。然後,根據這些記錄,編製每輛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的統計表。最後,這些表格需要提交給相關事務單位進行審核。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車輛管理人員確保車輛的使用情況得到準確地記錄和管理。透過這些統計表,機關可以確保汽車的油耗量掌握得更加明確,從而進一步維護車輛管理工作的正確性。 這項法規的範例參考資料目前沒有提供,建議可以尋找司法院或相關機關的內部文件或官方公告來瞭解更多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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