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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各種公務車輛,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於故障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即能預為防止或校正,以保障行車安全,增加行車效率,節省油料及配件消耗,減少機件故障發生,延長車輛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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