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各種公務車輛,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於故障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即能預為防止或校正,以保障行車安全,增加行車效率,節省油料及配件消耗,減少機件故障發生,延長車輛使用年限。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7條規定了公務車輛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並提出了相關措施以確保行車安全、增加行車效率、節省油料和配件消耗,並減少機件故障發生,延長車輛使用年限。 參考法條:司法院公務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7條 (最新版本) 例如,如果公務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或異常情況,駕駛人應立即進行檢查和維修,以防止故障的進一步發展。此外,該要點還強調了定期保養和維護的重要性,以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車輛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並減少故障和事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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