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並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
本條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公務車輛應定期進行檢查與保養,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在車歷登記卡上。根據司法院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8條,公務車輛的檢查與保養工作應定期進行,以確保其安全和運行正常。該條款的目的是要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對公務車輛進行定期檢查,包括車輛機械設備、車身外觀等,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和使用安全。在檢查過程中,相關資料應記錄在車歷登記卡上,以供參考和查驗。這可以幫助機關管理者跟蹤車輛的維修和保養情況,同時也為事故調查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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