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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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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並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公務車輛應定期進行檢查與保養,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在車歷登記卡上。根據司法院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8條,公務車輛的檢查與保養工作應定期進行,以確保其安全和運行正常。該條款的目的是要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對公務車輛進行定期檢查,包括車輛機械設備、車身外觀等,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和使用安全。在檢查過程中,相關資料應記錄在車歷登記卡上,以供參考和查驗。這可以幫助機關管理者跟蹤車輛的維修和保養情況,同時也為事故調查提供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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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並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