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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五 章 室內秩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室內秩序

四十四、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來賓客,除接洽公務者外,勿引進辦公室。 (二)商談公務應注意禮節,並勿高聲談笑;出入辦公處所應保持安靜。 (三)使用電話時,應輕聲細語,並節省使用時間。

四十五、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處所。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十六、技工、駕駛及工友應在指定地點待勤,不得隨處歇息、遊蕩。

四十七、辦公處所除值勤人員因特殊需要經准外,禁止員工住宿。

四十八、員工應注意遵守安全與保密規定,每日下班前,應檢查文件是否置妥,抽屜是否上鎖。

四十九、員工於每日下班前,應關閉不必要電源及門窗,並得將鎖匙送交指定處所或指定人員保管。

五十、員工在辦公處所,應保持服裝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