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六 章 環境清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一、辦公處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事務管理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規定清潔項目及時間表,督促清潔人員切實執行。
五十二、室內清潔工作,由本機關工友或委託外包廠商於每日適當時間行之。
五十三、清潔用品,應按其性能分別依照規定方法使用,並指定專人保管。
五十四、室內地面清潔,應視建築或設備狀況採取最適當之方法行之。
五十五、門窗、玻璃、牆壁、天花板、照明設備及衛浴設備應保持清潔及美觀。
五十六、辦公機具應經常保持清潔並維持正常操作。
五十七、自動飲水器內部裝置之濾水設備或藥物,應依使用方法定期清洗或更新,確保飲水衛生安全。
五十八、廢紙及可回收資源應予分類回收或出售或由環保單位收集處理,其他垃圾應依環保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五十九、庭院、辦公處所內外、禮堂等應隨時注意環境清潔衛生,必要時得舉行清潔大掃除或定期噴灑消毒藥劑。
六十、圍牆除公告牌外不得黏貼標語廣告,並應定期清理及粉刷。
六十一、排水系統應保持暢通。
六十二、辦公處所之廢棄物應洽合法之環境清潔機構,定期清除。不用物品或廢料,應妥善處理。隱僻地點,應保持清潔,不得堆積垃圾或廢棄物,並應隨時檢查。
六十三、司法機關得自行訂定清潔公約共同遵守;或以清潔競賽方式,維護公共整潔。
六十四、餐廳廚房清潔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餐廳、廚房應裝設紗窗紗門,防止蚊蠅傳染疾病,並定期清洗。 (二)餐桌椅應保持清潔。 (三)廚房爐灶應加裝排油煙機。 (四)廚房殘羹剩菜,應依廚餘分類妥善處理。 (五)廚房下水溝,應每日清理,勿使沉積雜物。 (六)餐具於每次用餐洗滌乾淨後,得予烘乾或高溫消毒,碗櫥並應按日清洗。 (七)餐廳、廚房之地板、牆壁及用具,每日均應勤加清洗,保持潔淨避免濕滑。
六十五、盥洗室清潔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盥洗室應指派專人負責清洗,並隨時保持清潔。 (二)盥洗室得視需要裝置紗門、紗窗。 (三)盥洗室內應置衛生紙,以供應用。 (四)盥洗設備應適時噴灑消毒藥水。 (五)事務管理單位應洽環境清潔廠商定期清除化糞池。
六十六、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應派專人定期檢查辦公處所之清潔。
六十七、二個以上機關在同一地點辦公者,其環境清潔得會商決定並實施。
六十八、司法機關應與毗連之機關、團體或住戶保持聯繫,共同維護環境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