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適辦理民事訴訟事件線上起訴及訴訟文書傳送作業,以提升司法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訴訟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二、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民事訴訟程序(不含家事事件)訴訟文書,於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於本院或送達之效力,並以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傳送紀錄證之。 前項情形,他造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書狀進入服務平台時,發生通知他造之效力。 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二條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訴訟文書者,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向本院陳明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訴訟文書,並自陳明狀提出於本院之翌日起發生效力。終止前已完成傳送訴訟文書至服務平台者,其提出或送達之效力不受影響。 收發室應設專責人員,處理預審應審查事項,列印前項書狀,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預審如有誤判,應填具本院軟體使用異常及問題反應紀錄表,簽會分案室後送資訊室處理。
三、前點第一項書狀之範圍為當事人、代理人所提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委任及終止委任等書狀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含勞動事件調解)之書狀。
四、下列民事訴訟程序書狀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 (一)有關督促程序之文書。 (二)有關保全程序之文書。 (三)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 (四)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 (五)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 (六)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
五、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起訴或聲請,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承辦股應將書狀繕本連同使用該平台作業說明暨同意書(附件)通知他造。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同意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者,應逕向司法院申請該平台之使用帳號,並將申請證明連同填載完成之同意書提送法院,經法院通知啟用後,始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書狀。 前二項規定,於本院受理之上訴、抗告或再抗告事件準用之。
六、第三點書狀之附屬文件無法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或依法令應由當事人簽章之文書,應提出原本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
七、第三點書狀繕本或影本之送達,除兩造均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外,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八、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書狀,而以該平台傳送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