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妥適辦理民事訴訟事件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以提升司法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民事訴訟程序(不含家事事件)書狀,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效力與提出於受訴法院同;他造當事人、代理人亦指定該平台收受書狀時,同時發生通知該當事人、代理人之效力。 收發室應設專責人員,處理預審應審查事項,列印前項書狀,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預審如有誤判,應填具本院軟體使用異常及問題反應紀錄表,簽會分案室後送資訊室處理。
三、前點第一項書狀之範圍為當事人、代理人所提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等書狀。
四、下列民事訴訟程序書狀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 (一)有關保全程序之書狀。 (二)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 (三)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 (四)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 (五)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
五、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起訴或聲請,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承辦股應將書狀繕本連同使用該平台作業說明及同意書(附件1、2)通知他造。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同意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者,應逕向司法院申請,並將申請證明連同填載完成之同意書提送法院,經法院通知啟用後,始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書狀。 前二項規定,於本院受理之上訴、抗告或再抗告事件準用之。
六、第三點書狀之附屬文件無法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或依法令應由當事人簽章之文書,應提出原本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
七、第三點書狀繕本或影本之送達,除兩造均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外,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八、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書狀,而以該平台傳送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