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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訴訟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4 條
四、下列民事訴訟程序書狀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 (一)有關督促程序之文書。 (二)有關保全程序之文書。 (三)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 (四)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 (五)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 (六)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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