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下列民事訴訟程序書狀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 (一)有關保全程序之書狀。 (二)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 (三)內容涉及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 (四)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 (五)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結文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