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民事訴訟程序(不含家事事件)書狀,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效力與提出於受訴法院同;他造當事人、代理人亦指定該平台收受書狀時,同時發生通知該當事人、代理人之效力。 收發室應設專責人員,處理預審應審查事項,列印前項書狀,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預審如有誤判,應填具本院軟體使用異常及問題反應紀錄表,簽會分案室後送資訊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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