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訴訟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民事訴訟程序(不含家事事件)訴訟文書,於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於本院或送達之效力,並以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傳送紀錄證之。 前項情形,他造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書狀進入服務平台時,發生通知他造之效力。 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二條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訴訟文書者,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向本院陳明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訴訟文書,並自陳明狀提出於本院之翌日起發生效力。終止前已完成傳送訴訟文書至服務平台者,其提出或送達之效力不受影響。 收發室應設專責人員,處理預審應審查事項,列印前項書狀,並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預審如有誤判,應填具本院軟體使用異常及問題反應紀錄表,簽會分案室後送資訊室處理。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