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點第一項書狀之範圍為當事人、代理人所提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等書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