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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訴訟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3 條
三、前點第一項書狀之範圍為當事人、代理人所提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委任及終止委任等書狀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含勞動事件調解)之書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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