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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訴訟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起訴或聲請,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承辦股應將書狀繕本連同使用該平台作業說明暨同意書(附件)通知他造。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同意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者,應逕向司法院申請該平台之使用帳號,並將申請證明連同填載完成之同意書提送法院,經法院通知啟用後,始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書狀。 前二項規定,於本院受理之上訴、抗告或再抗告事件準用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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