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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起訴或聲請,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承辦股應將書狀繕本連同使用該平台作業說明及同意書(附件1、2)通知他造。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同意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者,應逕向司法院申請,並將申請證明連同填載完成之同意書提送法院,經法院通知啟用後,始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書狀。 前二項規定,於本院受理之上訴抗告再抗告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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