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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第三點書狀之附屬文件無法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或依法令應由當事人簽章之文書,應提出原本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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