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拾貳、統計報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貳、統計報告
三十六、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結果應依下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統計報告: (一)內部報告按本機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 (二)外部報告按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
三十七、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報告編竣後,應分送內部各相關單位應用;其由業務單位編製者亦應送統計單位存參。
三十八、本院及所屬機關編製之外部統計報告,由統計單位辦理者,主辦統計人員應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提供。其由業務單位辦理者,應先送主辦統計人員會核後方得應用。
三十九、統計報告內一切資料之起訖時期,凡屬月報者,應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自每年一、四、七、十各月一日開始;半年報自每年一、七各月一日開始;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均以各該期間終了日為止。因其他特殊需要而另有規定者,均依其規定辦理。
四十、本院統計報告彙報期限,年報不得逾三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月報不得逾翌月二十日;惟查報機關編報期限不得逾翌月十三日。如有急迫需要時,得由本院統計處另行通知編報期限。
四十一、統計報告表電子檔案應於編報期限內傳送司法統計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