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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處務規程

  • 異動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務組,分三科辦事。 二、財務組,分四科辦事。 三、風控組,分三科辦事。 四、儲金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五、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政風室。

第 5 條

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收支管理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二、基金委託收支業務之管理及考。 三、基金提撥費率調整建議之研處。 四、基金收支業務規劃及執行。 五、各級政府挹注基金之資料處理。 六、其他有關基金收支管理事項。

第 6 條

財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基金財務管理及運用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二、基金投資之研究分析、建議及運用策略之研擬與執行。 三、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 四、基金委託經營務之規劃、執行及考。 五、基金運用收益報表之編製。 六、基金定期精算之辦理。 七、基金資金調度、財務出納、交割及保管。 八、其他有關基金財務管理及運用事項。

第 7 條

風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風險控管法規之研擬、執行及修正。 二、基金風險預算與定期性風險管理分析報告之編列。 三、基金風險管理系統之檢核與風險控制。 四、國內外委託經營務之監控。 五、稽核法規及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執行及修正。 六、基金管理業務稽核事項之執行、追蹤及考核。 七、儲金管理業務稽核事項之執行、追蹤及考核。 八、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綜合企劃事項之研擬及執行控管。 九、其他有關風控、稽核及企劃事項。

第 8 條

儲金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與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二、儲金收支、管理、運用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儲金委託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考。 四、儲金投資運用策略之研擬及相關會議之召開。 五、其他有關儲金業務管理事項。

第 9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開發、管理及維護。 二、資訊系統資料庫之規劃、設計及維護。 三、資通訊安全之管理及維護。 四、資訊軟、硬體之管理及維護。 五、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財產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舍及車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新聞輿情資料蒐集及管考。 五、公文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及所管基金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本局處理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局局長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局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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