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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第四章 文書處理

§ 17–2913

17
行署收入文件,由收發人員拆閱摘由後,送由主任秘書分交主管科室辦理。其關重要者,應先呈送輪值委員閱。重要及有時間性者,應提前呈送。
19
各主管科室接奉發交文件,應即照文件內容分別辦理。其事涉兩科室以上者,須會同擬辦。
20
秘書所擬稿件,由主任秘書呈輪值委員判行。各科室所擬稿件,呈送主任秘書核呈輪值委員判行。所有擬稿及核稿人員,均須簽名或章。
21
重要文稿呈送時,主管人員應詳細簽註意見。如有關涉本案之重要法令例案,並須附抄隨送。
23
發繕稿件,應將速要件立即繕寫,並須詳細校對,繕寫者及校對者均須在稿面上章或簽名。
25
經過用印章文件,由監印員登記後連同原稿送由收發人員分別封發歸檔。
27
極機密文件之繕寫及封發保管,得由主任秘書指定人員辦理。
28
行署各委員在出巡期內所收發之公文,應比照前列各條規定辦理。並於回署後彙列報告,分別處置。
29
文件歸檔後如須檢閱時,應填調卷單調取。歸還時再將原單收回。但機密文件得主任秘書許可,不得調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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