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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署收入文件,由收發人員拆閱摘由後,送由主任秘書分交主管科室辦理。其關重要者,應先呈送輪值委員閱。重要及有時間性者,應提前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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