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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5.30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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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行署輪值委員之命,處理署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章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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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於接到公文後,應酌量案情繁簡行程遠近,預計調查期限及旅費數目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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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除緊急案件應立即出發外,其餘應於三日內出發。但遇疾病及特別事故,呈經准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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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應就所負責任範圍內之事項從事調查。不得接受其他訴狀,或進行其他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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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遇有依照調查證使用規則第二條之規定,查詢該案關係人時,應製詢問筆錄,並交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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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在調查進行中,如發現被查公務員有危害人民生命財產之危險,認為有急速救濟分之必要,應即電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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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於調查完畢時,應即回行署報告。但遇疾病或其他故障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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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於調查完畢時,所支費用應國內出差旅費規定,據實造報。
第四章 文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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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收入文件,由收發人員拆閱摘由後,送由主任秘書分交主管科室辦理。其關重要者,應先呈送輪值委員閱。重要及有時間性者,應提前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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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科室接奉發交文件,應即照文件內容分別辦理。其事涉兩科室以上者,須會同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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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所擬稿件,由主任秘書呈輪值委員判行。各科室所擬稿件,呈送主任秘書核呈輪值委員判行。所有擬稿及核稿人員,均須簽名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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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稿呈送時,主管人員應詳細簽註意見。如有關涉本案之重要法令例案,並須附抄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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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繕稿件,應將速要件立即繕寫,並須詳細校對,繕寫者及校對者均須在稿面上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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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用印章文件,由監印員登記後連同原稿送由收發人員分別封發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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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各委員在出巡期內所收發之公文,應比照前列各條規定辦理。並於回署後彙列報告,分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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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歸檔後如須檢閱時,應填調卷單調取。歸還時再將原單收回。但機密文件得主任秘書許可,不得調閱。
第五章 服務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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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下午散值後,各科室應輪流值夜。遇例假日並應值日。其值夜值日之時間臨時定之。
38開分頁 ›
行署職員對於一切文件,在未經公布以前,均應嚴守秘密。其機要文件發出後亦同。
第六章 附則
39開分頁 ›
行署得於所在地以外之省市設辦事處。其辦法由行署委員會議議決後報院核定
40開分頁 ›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行署委員會議擬訂修正案,報由監察院會議修正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全文共 4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5.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