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各職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服務之一切法令。
對於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第 30 條,行署各職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服務之一切法令的條款,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明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代表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依法行事,並且要盡忠職守。在此背景下,行署職員應當遵守相關法令,不得違反法律。這也符合監察院對公務員的監督和要求,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 參考資料: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 經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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