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人員於接到公文後,應酌量案情繁簡暨行程遠近,預計調查期限及旅費數目報請核定。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第三章 調查
§ 8–16共 9 條
調查人員除緊急案件應立即出發外,其餘應於三日內出發。但遇疾病及特別事故,呈經准許者,不在此限。
調查人員對於所查案件,不得宣洩。
調查人員應就所負責任範圍內之事項從事調查。不得接受其他訴狀,或進行其他調查。
調查人員遇有依照調查證使用規則第二條之規定,查詢該案關係人時,應製詢問筆錄,並交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在調查進行中,如發現被查公務員有危害人民生命財產之危險,認為有急速救濟分之必要,應即電呈核辦。
調查人員於調查完畢時,應即回行署報告。但遇疾病或其他故障時,不在此限。
調查人員於調查完畢時,所支費用應按國內出差旅費規定,據實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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