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人員對於所查案件,不得宣洩。
對於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第10條的要點是調查人員不得宣洩所查案件的內容。這是為了保護調查過程中的敏感資訊,避免影響調查結果。參考資料如第四條所述,涉及洩漏機密事件的法律規定。在上述案例中,被告洩漏評審委員名單的行為違反了這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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