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第2條的規定,行署應依法令別有規定,進行事務處理。例如,當出現新事證需核查時,應按照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議。在相關案例中,應遵循法令規定,對新事證進行核查並提出審議意見,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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