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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2.07.31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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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開啟分頁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為辦理各地區畜產試驗研究、產業輔導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第 3 條開啟分頁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特定畜禽產業之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特定畜禽產業之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特定畜禽產業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特定畜禽產業之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特定畜禽產品加工製造技術之研究。 六、地區性畜禽產業技術輔導及推廣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及輔導推廣事項。
第 6 條開啟分頁 ↗
  1.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7.3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