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特定畜禽產業之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特定畜禽產業之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特定畜禽產業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特定畜禽產業之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特定畜禽產品加工製造技術之研究。 六、地區性畜禽產業技術輔導及推廣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及輔導推廣事項。
深度解讀
對於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3條的規定,依據該條款,各分所所掌理的事項包括特定畜禽產業的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特定畜禽產業的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特定畜禽產業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特定畜禽產業的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特定畜禽產品加工製造技術之研究,地區性畜禽產業技術輔導及推廣之執行,以及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及輔導推廣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農委會畜產試驗所官網公告,該所的研究內容包括提升畜牧品質、改善營養飼料、發展畜牧環境及疾病管理、研發畜牧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技術、推動畜牧加工及行銷等相關議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