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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28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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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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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但書所稱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致臨床上無法或難以避免之疾病或治療之併發症及副作用: 一、疾病本身病程之自然發展,所生加重之病況或結果。 二、醫療處置時或依醫學實證,可預見而難以事先預防或避免所併發之症狀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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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九十九床,包括經許可設置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2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