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28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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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九十九床,包括經許可設置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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