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九十九床,包括經許可設置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九十九床,包括經許可設置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