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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2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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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 二、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