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第十條第四項條文
- 重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條文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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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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