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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五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罰則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