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 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69–72共 4 條
本辦法施行前,外國技術人力已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核准受聘僱從事工作,其原核准聘僱許可或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有關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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