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70 條
本辦法施行前,外國技術人力已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核准受聘僱從事工作,其原核准聘僱許可或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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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適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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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